案情简介:
丁奵(化名)是安徽省安庆市一个命运多桀的小女孩,4岁时母亲张萍因脑癌离开了人世;9岁时,父亲丁德群因肝癌撒手而去,从此,便成为一个孤儿,和年迈的外公张伯荣、外婆吉文兰艰难度日,尽管生活困苦,但小丁奵成绩优异。为了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两年来,年幼的孤女竟然迎来了三场官司,但最终在程玉伟律师的帮助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第一场官司:六万元存款谁继承?
2006年9月,丁奵的外婆吉文兰在家整理衣物时,无意中发现了一个小本子,记录的内容是丁奵的父亲丁德群生前有12笔存款,共计118000元,后经过查询得知这118000元的存款中,丁德群在生前已经提取了53000多元,还剩64000多元在丁奵的父亲丁德群死后,被分别转存到丁奵爷爷丁圣连的名下。
为了切实保护丁奵的合法继承权,在要求对存款分割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12月,丁奵在律师的代理下,由她的外公张伯荣、外婆吉文兰作为法定监护人,一纸诉状将爷爷丁圣连、奶奶汪章兰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丁德群遗留下的存款。
2007年1月26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由丁奵继承其父遗产共计60000多元。
第二场官司:父亲的房产谁接管?
第一场官司打完后,又经多方查证:丁奵的父亲丁德群2002年3月,在妻子张萍去世20天后,就在安徽省安庆红旗小区买了一套78.44平方米的住房。而房子的钥匙却在丁奵的爷爷手上。根据法律规定,丁奵对父亲留下的房产当然有权继承,而丁奵的爷爷、奶奶家住城郊,自家的房屋很宽敞,但却坚持霸占该房产。为了房产继承,丁奵再次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8月20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丁德群遗留的房产,由丁奵继承50平米,丁奵的爷爷、奶奶合计继承28.44平米。
法律导读: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由于丁奵的爸爸、妈妈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丁奵作为爸爸、妈妈的女儿,当然是合法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并且在继承遗产时予以照顾。
关于继承的财产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本案中,丁奵的父亲丁德群和母亲张萍生前的存款(储蓄)64000多元及78.44平方米的住房,依法应当认定为遗产,依法进行继承分割。
另外,本案中,之所以由丁奵的外公张伯荣、外婆吉文兰作为丁奵法定监护人参与诉讼,是因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继承法》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三场官司:孤女监护权属于谁?
由于两场官司,均丁奵的爷爷、奶奶败诉而告终,2007年11月,丁奵的爷爷、奶奶反戈一击,将丁奵的外公、外婆告上了法庭,以丁奵的外公、外婆年事已高、难以承担起抚养、教育丁奵的责任为由,要求变更丁奵的监护权归爷爷、奶奶。
由于丁奵和外公、外婆长期生活在一齐,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丁奵的健康成长。于是,程玉伟律师据理力争,不仅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丁奵和外公、外婆来担任丁奵的监护人更为有利,而且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2008年元月3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丁奵爷爷奶奶要求变更丁奵的监护权的诉讼请求,再次维护了小丁奵的合法权益。
法律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由于程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来证明丁奵的外公、外婆尽到监护职责、继续担任丁奵的监护人对丁奵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丁奵爷爷奶奶要求变更丁奵的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法律效果: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引起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栏目和《经济与法》栏目、安徽电视台《案件调查》栏目和《超级新闻场》栏目、《新安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均对此进行专题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该案件在安徽省乃至全国都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公众认知度,并有一定代表性和引导性,在共青团安徽省委、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四届暨“2008年度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中,该案以“三场官司助安庆市十一岁孤女胜利维权”为题,被评为2008年度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