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公司看好原属安徽望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2013--76地块,决定竞拍该地块,从事房地产开发。该地块由安徽省望江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望江县国土局)主持拍卖,按《拍卖出让公告》要求,各竞买人须在2014年1月20日17:30之前,交纳竞买保证金2820万元、履约保证金282万元,方能取得竞买人资格,中江公司于同年1月20日及时全额将竞买保证金2820万元、履约保证金282万元于汇至望江县国土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取得竞买人资格。
此次土地拍卖中,共有中江公司及自然人汪万忠、尹力三人竞买,经过激烈竞价角逐,2014年1月21日,中江公司以总价1.66亿元竞得上述地块的使用权,并与望江县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约定中江公司应当于2014年2月7日前,与望江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中江公司获悉汪万忠没有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按照规定,汪万忠不应当具备竞买资格,但望江县国土局却违反规定,违规确定汪万忠具备竞买资格,并同意汪万忠参加2014年1月21日的土地拍卖会,明显违反《拍卖出让公告》之规定。同时,另查明汪万忠系安徽望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占90%股份)兼法定代表人,理应回避,不得参加此次拍卖会。
中江公司一直要求望江县国土局给以合理合法的解释,并在没有得到合理解释之前,拒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然而,望江县国土局却置中江公司的合理诉请于不顾,居然于2014年11月6日向中江公司送达《取消竞得人资格通知书》,强行没收中江公司的竞买保证金2820万元,为化解纷争、避免诉累,妥善处理拍卖纠纷,中江公司依法委托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程玉伟律师与望江县国土局进行多次当面及函件交涉,但望江县国土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中江公司送达的《关于2013--76地块土地拍卖有关情况的答复》,仍然认为拍卖合法,拒不重新组织拍卖,也不退还原告缴纳的竞买保证金2820万元、履约保证金282万元。
中江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委托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程玉伟律师将望江县国土局诉至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望江县国土局的拍卖出让行为违法,返还中江公司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共计3102万元。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公开审理,最终确认望江县国土局拍卖行为无效、并判决望江县国土局返还中江公司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共计3120万元,最大限度为了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拍卖制度建立的基础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望江县国土局明显违反这基本原则,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此次行政机关败诉,也是没有依法行政的结果,是正义的胜利、法律的胜利。法谚云“有毒的树结的果子一定有毒”,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程序合法,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更高,赋予司法权对行政权“纠正”力度更大,两审法院不畏权势、公正裁判,敢于采纳律师的合理意见,助威了“民告官”案件中“民”的底气,堪称行政诉讼案件的典范。